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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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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社管办[2010]1号

 


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

通     知

 

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(部门)及所属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:

    为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,巩固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,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社会组织年检办法的规定,扎扎实实的做好社会组织年检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年检时间

    自4月1日起至6月30日。

    二、年检范围

    2009年6月30日之前,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,均须参加年度检查。

    三、重点检查事项

   (一)社会团体年检内容:

    1、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;

    2、建立党组织情况;

    3、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;

    4、党组织发挥作用情况;

    5、领导干部兼职情况;

    6、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;

    7、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情况;

    8、组织机构设置和登记事项变动情况;

    9、财务管理情况;

    10、办公场所及其它有关情况。

   (二)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内容:

    1、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;

    2、建立党组织情况;

    3、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;

    4、党组织发挥作用情况;

    5、变更事项及时登记情况;

    6、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;

    7、财务状况、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;

    8、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;

    9、办公场所及其它有关情况;

    10、诚信自律活动开展情况。

    四、年检方法、步骤

    1、4月8日,召开全市社会组织工作会议,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书下发到各业务主管单位(部门),由业务主管单位(部门)下发到所属的社会组织,由各社会组织对照填写说明,认真填写,不得有缺。

    2、4月30日前将年检报告书报业务主管单位(部门)初审。业务主管单位(部门)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及年度检查要求,对社会组织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,提出初审意见,并在《年度检查报告书》上加盖业务主管单位(部门)公章。(因机构改革职能发生调整的业务主管单位(部门),应按新调整的业务主管单位(部门)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年检初审)

    3、对部分拖延时间较长的社会组织实行上门年检:

   (1)听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2009年度工作情况的汇报。

   (2)检查财务:是否按照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的要求设置新帐并进行会计核算;是否开设与单位同名的独立的账户;是否存在抽逃开办资金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现象;经费收支、票据使用是否规范。

   (3)检查日常管理:单位门牌是否悬挂显要位置;登记证书及各种规章制度是否上墙;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是否满足日常工作需要;业务活动开展情况。

    4、各社会组织须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和登记证书(副本)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定。

    五、年检结果

    1、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情况分别作出“优秀”、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的审定意见。评定标准按潍民字[2003]15号文件执行。

    2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重点的对部门社会组织进行现场检查,对发现的问题,发出《限期整改通知》,整改后形成书面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(部门)出具意见,报登记管理机关。整改不力的单位,其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,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单位予以撤销。

    3、逾期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,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地址:高密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

(人民大街西1568号)

    邮箱:gmshzz@163.com

    电话:0536-2125652

 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高密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一○年四月一日